(《荀子·正名》)此处的心非为一般人之心,而是指执政的君、臣的意志。
同样地,接受礼的教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,也体现为天人之理相结合的困难。但在明代中期,以王廷相为代表的气质人性论对性善论展开了激烈批判【11】。
二、天人一理视域下的礼与法 天人合一是中国哲学的核心命题之一。理无形质,安得而朽?以其情实论之,揖让之后为放伐,放伐之后为篡夺。而本天与本心的学术谱系划分,不仅显示出罗钦顺对孟、荀天论与心论的批判与综合,也内含了罗钦顺思想的结构性矛盾。见(明)罗钦顺:《困知记》,第9页。而后在《明清思想史の研究》这本著作中,山井湧又进一步明确:以罗钦顺为代表的气的哲学(又称为理气哲学),是与理学并列的宋明儒学重要流派【4】。
在拥护孟子人性本善的同时,又没有丢弃个体在成形之后必然有善,有不善的观点,强调就着现实的人性为善去恶。搬木者固不知道为何物,但据此一事,自是暗合道妙,与‘夫妇之愚不肖,与知能行一也。圣法之治,则无不治矣。
研究和揭示战国中后期道家、法家、儒家之理的政治哲学内涵,并循着理的线索揭橥诸家政治理性不同的思想发展形态,成为本文的重要任务。(《荀子·王制》)期文理或綦文理,乃是仁者治国、天王之事的最重要内容,春秋五霸不被孔子门人所称道,就在于其不追求政治的文理、仁义、教化,非本政教也,非致隆高也,非綦文理也。(《荀子·正名》),理是矫正、引导人性之欲、实现国家政治秩序的理性规范,政治活动不可根据非理性的判断而实行。(参见梁启超,第176页)在理-法的逻辑中,法治被理解为在普遍化理性指导下的行政,这种理性能针对事物的不同情况而依据确定的、形式化的规章制度进行治理。
韩非子进一步规定理的物理内涵:凡理者,方圆、短长、粗靡、坚脆之分也,故理定而后物可道也。由于理是事物本身内在之理,那么要求事物依理而行(或依法而行),便是其当然,而非强制
在道理物理文理的叙述中,各家之理的政治哲学内涵及其思想特征依次展开,政治理性之自然的、制度的、道德的维度亦获得呈现。在黄老道家的《黄帝四经》中,理作为一个非常重要且独立的观念受到集中的关注,《庄子》外杂篇中多处言理,因文本真伪问题被学者忽略的《文子》中亦有多处言理。1.《黄帝四经》之道理:政治理性由超越走向现实 在《黄帝四经》中,宇宙万物同出于道,决定其死生成败的根据在于道。只有达至这种理性和逻辑的心灵,才能由杂乱分歧的历史事件中,发现其中所蕴含的普遍性、客观性规律。
《黄帝四经》的形名思想尚有进一步主张:凡事无小大,物自为舍。(《荀子·解蔽》) 与法家不同,荀子所寻求的制度之理乃是由礼乐制度所涵泳的文理。《庄子》中的一段内容颇合此理性精神: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。简单说,文理之理,即礼之理。
(《韩非子·解老》)韩非子认为,理是确定事物长短、大小、白黑的规定性,根据理判断和区别事物之性质和分类。[5]沟口雄三,2014年:《中国的思维世界》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。
(《经法·论》)理是内蕴于物之中,使物合于道的本质,每个事物合于道、显现道便是理。(《庄子·秋水》)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,四时有明法而不议,万物有成理而不说。
理进一步以一之理的方式表达:一之解,察于天地。张东荪主张,中国古代作为条理而言的理,只可译为order,不可译为reason。荀子多言文理,如文理繁,情用省,是礼之隆也。如果我们将目光聚焦于战国中后期的政治思想领域,会发现一个非常突出的思想现象:在战国中后期追求客观、普遍的政治理性的背景下,理的概念和观念集中出现。在此大理澄明的心灵状态中,如衡之不藏重与轻一样,人心也能不偏执和停滞于任何知识观念及理论主张,能以一贯的原则在对事物变化的因应中,客观地展现万物的情状,使事物之理本然呈现出来,在制割大理的境界中实现天地万物各安其位、各尽其性的宇宙秩序。全道德,致隆高,綦文理,一天下,振毫末,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,天王之事也。
(《韩非子·解老》) 言必当理,事必当务……有益于理者立之,无益于理者废之。既然道理为万物之根据,则缘道理而行是所有人和事的根本原则:夫缘道理以从事者,无不能成。
[15]伍非百,2009年:《中国古名家言》,四川大学出版社。3.虚静公正:客观公正的政治理性之内在达成 荀子之理不仅是礼乐制度之理、统类之理,且多指向人心经由修养所达成的中理的精神状态。
(参见梁启超,第176页)在理-法的逻辑中,法治被理解为在普遍化理性指导下的行政,这种理性能针对事物的不同情况而依据确定的、形式化的规章制度进行治理。荀子说:福事至则和而理,祸事至则静而理(《荀子·仲尼》)。
故曰:‘道,理之者也。由此,形名、声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辨黑白、别是非、分善恶的作用,是规范国家政治行为的客观的政治制度。理成为政治哲学概念与其最初所具有的治的涵义相关。荀子言:心之所可中理,则欲虽多,奚伤于治。
需要指出的是,战国中后期思想家在论证法、法治的必要性时,即针对君主的主观任意而主张去私、去我、去智,并代之以更具客观性和普遍性的法,如为人君者,倍道弃法而好行私,谓之乱(《管子·君臣下》),释规而任巧,释法而任智,惑乱之道也(《韩非子·饰邪》)。作为一之理,亦贯通、显现于天下。
二、道家之理:政治理性之超越根据与自然归趋 作为战国中后期在政治哲学领域集中出现的概念和观念,理如欲受到更多重视并被普遍接受,必须为其寻找到一个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根据——道。理字之治玉治理涵义使其必然指向分界、条辨、秩序之意。
但名理一经确定,便优先于事物,继而规范和决定事物,要求事物依名理而动。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[也],见正道循理,能与曲直,能与终始。
……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,即是其当然之则。理所具有的超越和自然向度使其成为现实政治的导引者和批判者,现实政治必须遵循事物的必然之理、按照事物的当然之理而行,否则会成为妄臆度冥然妄行的悖理者。韩非子提出,国家政治行为必须有理的根据,依照理而行,而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: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,前识者,无缘而妄意度也。作者反对思想与行为之独,主张以更具普遍性的治之理、巧之方、贤之法,行于世。
儒家荀子之理是具体的礼乐制度和文化传统中所含蕴的恒常之理,此理具有历史事实发展的真实基础,而非仅止于抽象的、逻辑的理性。诚心行义则理,理则明,明则能变矣。
……故所贵圣人之治,不贵其独治,贵其能与众共治也。[19]朱骏声编著,1984年:《说文通训定声》,中华书局。
百姓自觉依照形名规范和标准约束其行为。此言道出了理的政治哲学关切的本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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